服務內容常見問題服務流程
申請澳門專利的資格
1.任何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2.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3.如果申請人并非在澳門特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須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并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①在澳門律師公會注冊的律師;②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③在澳門特區獲許可或獲承認資格的工業產權正式代辦人。
申請澳門專利所需的文件
1. “發明專利注冊申請書;
2. “摘要”表格,摘要內容不應超過 150個詞或 400個字;
3.發明專利說明書;
4.權利要求書;
5.視乎需要,遞交下列補充文件:
①說明書附圖;②授權書(需公證);③優先權文件;
④申請人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審查報告書時,若提交的所需文件(包括“摘要”、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等)并非以中文撰寫,應遞交中文譯本;
⑤對于以非澳門特區正式語文作出的授權書,應遞交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澳門專利有效期
發明專利的存續期自申請日起計 20年。
如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專利保護?
申請人因應擬申請的專利類別填寫相關的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向知識產權廳提交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專利注冊申請人提出要求制作審查報告書時,所提交的文件必須以中文撰寫或翻譯成中文。[page]澳門專利申請[/page]
申請澳門專利的流程
1.申請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發明專利注冊申請書”及“摘要”表格后,應將上述表格連同附件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工業產權注冊申請柜臺提交,并在 8個工作日內憑經濟局發出的“繳費單”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繳付有關費用;
2.若申請資料符合規定,自提出申請日起計已滿 18個月,或在屬主張某項優先權的情況下自主張日起計已滿 18個月后,有關申請公告將于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發明專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的注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
3.申請人應在提出主申請或分案申請之日起計 7年內,向經濟局綜遞交實質審查申請,并繳納實質審查費用,否則有關的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4.審查報告書由指定實體撰寫;
5.發明專利注冊申請獲批準后,有關注冊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布于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申請人應在核準注冊的批示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 1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后,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后 5個工作日,憑經濟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經濟局領取注冊證。